编辑: sunny爹 2013-04-11
目录

一、学生管理制度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3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12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撤销学生处分管理办法

18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9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7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用电暂行管理规定

36 关于损坏宿舍公共财物赔偿的暂行规定

38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39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规定(试行)

53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办法

56

三、奖助学管理制度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62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64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竞赛活动奖励办法

67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与奖励办法

69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

71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73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特困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78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临时帮扶基金实施办法

80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81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困难学生就业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草案)

86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88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93

四、团学管理制度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98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111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 实施纲要(试行)

118 第一部分 学生管理制度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规定 第三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偷窃、诈骗、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加重处分.

(五)团伙作案,其为首分子和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对主动交待错误并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财产或对公、私财物及人身构成威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并加重赔偿损失;

后果特别严重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贪污、挪用国家、集体财物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对贪污、挪用数额较大者,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凡以现金、饭菜票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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