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05-2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 补贴资金 )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8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吉政办发〔2016〕7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资金,资金在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资金管理工作.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贴资金支出计划.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会同省能源局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方可申请补贴资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6年至2020年期间建设,并在辖区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或取得县(市、区)发改部门项目批复;
(二)符合《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
(三)充电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充换电设备、接口、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
(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设计规程和管理要求;
(五)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控;
(六)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公用充电设施应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等便捷支付方式;
(七)对充电和运营数据实行采集和存储,达到数据共享和互通互联要求.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出台前(包括2016年前)建成运营并符合现行标准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需进行备案(建设时没有备案的)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后,按新建的补贴标准执行;
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充电设施,鼓励充电企业按国家现行充电设施产品及安全标准进行改造,并具备备案和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要求,改造后也按新建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三章 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30万元.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自基本数据接入日的次月,可以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