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05-24 |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下载.
(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或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完成基本情况表;
2.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3.电费凭证或经过检测核准的用电量证明;
4.项目备案文件;
5.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省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
6.企业法人(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7.项目验收合格证明(设备合格证书、建设安装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8.充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监控、通讯、必要的配套土建等设施、设备投入);
9.充电基础设施站点形象照片.
(三)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每年第一季度受理申报.由各市(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和受理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并在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上报给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在2月底前汇总省内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出具相关的初审意见,报省能源局,抄送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根据初审意见,会同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重点抽查,3月底前结合初审意见形成核查报告.
(四)省能源局将核查通过的项目名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资金等情况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公示7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能源局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下达各市(县).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省能源局按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和对象、补贴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补贴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享受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正常使用,如在5年内未正常使用的,被补贴方必须退还补贴资金.使用时间少于3年的,退还50%补贴资金;
使用时间大于3年少于5年的,退还30%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再次实施奖补,并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报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