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3-09-13 |
经营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1MA4BMWL3XP 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5日 经营范围: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小家电、化妆品零售. 违法事实: 2017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白里透红美容套装(美白日霜)(生产单位:广州市由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广东绿叶化妆品有限公司荣誉出品,有效期:2020年6月18日前)、白里透红美容套装(祛斑晚霜)(生产单位:广州市由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广东绿叶化妆品有限公司荣誉出品,有效期:2020年6月18日前)进行抽样送检,经恩施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70714),白里透红美容套装(美白日霜)汞含量3.776mg/kg,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
白里透红美容套装(祛斑晚霜)汞含量7.634mg/kg,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上述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遂立案调查. 经查, 2017年9月4日当事人从武汉馥兰诗购进白里透红美容套装(美白日霜)(生产单位:广州市由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广东绿叶化妆品有限公司荣誉出品,有效期:2020年6月18日前)及白里透红美容套装(祛斑晚霜)(生产单位:广州市由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广东绿叶化妆品有限公司荣誉出品,有效期:2020年6月18日前)共计购进30瓶,购进金额13.00元每瓶,购进金额390.00元.于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10月23日销售了10瓶,销售单价15.00元每瓶,销售金额合计150.00元,2017年10月14日因抽样销售给我局20瓶,销售单价15.00元每瓶,销售金额合计300.00元,销售金额共计450.00元;
当事人在经营中没有建立化妆品购进、销售台账,不能提供抽检样品的出厂检验证明文件,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检查现场对当事人门店及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均由当事人进货人员汤长群签字确认. 相关证据:
1、恩施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20170714、20170715),抽样凭证2份,送达公告2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美白日霜(广州市由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广东绿叶化妆品有限公司荣誉出品,有效期:2020年6月18日前的白里透红美容套装)、祛斑晚霜(广州市由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广东绿叶化妆品有限公司荣誉出品,有效期:2020年6月18日前的白里透红美容套装)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
2、刘少友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用以证明当事人有销售化妆品的合法资质及经营主体;
3、汤长群、刘少友身份证复印件2份;
刘少友授权委托书1份,用以证明证据提供人、受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武汉馥兰诗销售单复印件1份;
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提供且签字或盖章确认. 2018年1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市)食药监妆罚告【2018】1号,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