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3-09-13 |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228010001896;
经营场所:恩施市马鞍山路41号华硒批发市场S栋4号;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
2017年9月5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位于恩施市马鞍山路41号华硒批发市场S栋4号经营的湖南海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贡椒(生产日期:2017年1月12日,规格:2kg/罐)、荆州市双马腌菜厂生产的红油香辣榨菜(生产日期:2017年8月7日,规格:2kg/袋)和华容县美华蔬菜加工厂生产的泡菜(生产日期:2017年6月2日,规格:1kg/袋)进行监督抽检,经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检验结果分别为:黄贡椒经抽样检验,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红油香辣榨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泡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6日将检验报告(编号为NO:HBAC
17090267、HBAC
17090262、HBAC17090263)送达给当事人,并经当事人确认和签字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监督抽检的程序和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6日在对当事人位于恩施市马鞍山路41号华硒批发市场S栋4号食品经营店检查时,发现其货物陈列柜上摆放有待售的上述批次不合格黄贡椒(生产日期:2017年1月12日,规格:2kg/罐)3罐,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红油香辣榨菜(生产日期:2017年8月7日,规格:2kg/袋)和泡菜(生产日期:2017年6月2日,规格:1kg/袋)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遂报请市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7年7月25日、2017年8月18日、2017年9月2日从宜昌市伍家岗区博海调味经营部购进: 黄贡椒1件(6罐/件),单价21.70元/件,货值130元;
购进红油香辣榨菜5件(5袋/件),单价7.60元 /袋,货值190元;
购进泡菜5件(10袋/件),单价2.50元/袋,货值125元.上述产品货值总额445.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能购提供供货方经营资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购货单据. 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分别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黄贡椒1罐,销售单价25元/罐,获利3.30元;
泡菜48袋,销售单价3.00元/袋,获利24.00元;
红油香辣榨菜23袋,销售单价8.00元/袋,获利9.2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共获利36.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当事人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购货单据3份、华容县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检验报告1份、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份、供货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生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来源;
3.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3份、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HBAC
17090262、HB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