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3-11-08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雇员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四份,用人单位、雇员、雇员档案和雇员管理中心各一份.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标准文本由区雇员管理中心统一制定.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雇员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者雇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雇用单位和雇员约定的其它内容.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聘用单位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雇员首次聘用时聘用期限一般定为2年,试用期1年.临时性工作,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的需要签订1年期以下的短期雇用合同,试用期可相应缩短或不规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应及时解聘.合同期满需继续雇用的依据本办法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合同期满,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愿意续聘的,如雇员上一聘期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由雇员所服务单位在聘用合同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区雇员管理工作中心审批. 第十七条 雇员在受雇期间原则上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并不得从事其它兼职工作.因工作或项目需要,通过柔性引进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或项目服务,并与政府签订短期聘用合同的政府高级雇员可采取兼职的方式.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及《聘用合同书》中的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

(五)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 雇员单方解除雇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不得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国家安全或绝密、机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雇员违反本款规定,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因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或者不按工作操作规程而发生责任事故的,或因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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