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3-11-08 |
(八)因用人单位机构变动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用人单位因此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解除雇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患病住院期间或负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雇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期满不再续聘、辞聘或解聘,受聘雇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雇员离开7日内报区雇员管理中心备案,并按规定及时为解聘雇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区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档案转递或人事代理手续.
第六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普通雇员受聘期间的工资比照我区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管理岗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确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移动通讯费,不含附加基础性绩效.另增设专业技术职务津贴(取得所聘岗位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单位因工作需要聘任在岗的,中级职称享受专业技术职务津贴200元,高级职称享受专业技术职务津贴400元).雇员工资的正常晋升、标准调整,比照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工资同步调整. 高级雇员受聘期间的工资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报区雇员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雇员工资由用人单位以按月计发和年度计发相结合的形式支付.其中,除奖励性绩效外的其余工资按月计发,奖励性绩效以年度考核结果和目标考核结果为依据,年终一次性发放.雇员因解除聘用合同或合同终止等原因在年度考核前离开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时按单位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第二十六条 雇员工资按实际出勤计发,缺勤按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雇员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的计算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雇员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聘用单位为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由聘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雇员因公务需要出差,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列入用人单位部门预算.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