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4-01-09 |
一、房地产类
(一)必需材料 1.
权属证明(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2.合法来源证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继承证明(公证书、判决或调解书等)、相关批文、契税发票、测绘成果等;
3.抵押等他项权证明,已出租房地产的租赁合同;
4.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二)一般材料 1.房地产状况相关材料,包括:相关工程建设、图纸、房屋交付等资料,房屋装修情况,房屋占用和维护情况,自营性房地产(如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等)的收益及相应的成本费用资料. 2.在建工程相关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及立项批准文件、《国有建设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划总平面图、建筑设计平面图、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预算资料、征收及市政配套协议、房屋设计说明及设计交付时间、施工进度安排及实际进度、隐蔽工程图纸、测绘报告或分层分部位建筑面积明细表、地价付款凭证、工程付款凭证、主要机电设备安装规划及实际安装与付款凭证、实际装修与付款凭证、房屋预售部分清单及反映房地产收益的资料等.
二、土地类
(一)必需材料 1.权属证明(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2.合法来源证明,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置换集体土地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出让金及契税发票、规划条件函等规划批复文件;
3.抵押等他项权证明;
4.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二)一般材料 1.地上建筑物材料(有权属登记的),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2.在建工程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3.租赁情况材料,包括《土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三、矿业权类
(一)探矿权类评估 1.必需材料 ⑴权属材料,包括:勘查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区块范围图、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探矿权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地质、储量及采矿、选矿类技术类材料,包括:地质勘查全过程所取得各种地勘成果(历次地质勘查报告及有关资料以及相关评审意见书与评审备案证明)、综合性地质矿产平面图(标注勘查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矿区勘查工程布置图、典型剖面图(包括孔、坑道等内容)、物化探成果图、主要矿体(层)储量计算图、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