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4-03-03 |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 补充 、 修改 或 撤回 字样. 17.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7.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将承担一定的后果.
(五) 开标
18、开标 18.1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8.2 开标程序: 18.2.1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18.2.2验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证明文件或授权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18.2.3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18.2.4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8.2.5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要求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签字确认. 18.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18.4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8.4.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18.4.2未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
(六) 评标
19、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19.1招标人将按现行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负责评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