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4-03-03 |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发〔2016〕19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
4.《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5.《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
6.《关于印发〈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7 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大厅2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办理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以及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筹设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职业或技能、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
(三)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纸质)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可通过登陆青岛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网址:http://spdt.qingdao.gov.cn)提交、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现场提交、邮寄至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等方式提交申请.
(二)审核.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报的材料进行实际性审查,对审核完整规范齐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
对缺少材料或不符合要求的,请申请人补正.
(三)现场勘验.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举办者申办材料、办学条件等进行审核、评估论证和实地勘验,出具评审意见.
(四)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五)特殊行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还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2-85916408.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发〔2016〕19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
4.《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5.《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