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4-03-18 |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福清市学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铸铝门260 套、铸铝栏杆200平方米项目选址在福州新区福清功能区(系租赁福州易创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厂房),经营范围及规模:年产铸铝门260套、铸铝栏杆200平方米.
二、本项目建设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雨、污水实行分流.生活污水依托福州易创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元洪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雨水排入工业区雨水管网.
2、粉尘废气集中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熔化烟尘废气排放集中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严格控制工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综合措施,厂界噪声应达标.
4、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一般工业固废应全部回收外售综合利用;
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公告2013第36号)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立危险废物标识,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需经环保部门许可同意,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应向环保部门备案.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理外运.
三、本项目应执行以下污染物排放标准:
1、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表4中三级标准.
2、烟尘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标准;
粉尘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相应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3、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
四、你公司此前因未依法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接受我局行政处罚.本批复做出后,本项目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后如出现下述情况还应执行下列要求:
1、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今后国家或地方对涉及本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该标准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福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6日 福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