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4-03-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72号 当事人:广州市睿丰家具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了一个木制品生产加工项目,主要从事家具生产加工,于2009年6月投入生产.

当事人上述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拼装机2台、油压式拼板机2台、双面刨1台、圆锯机2台、细木工带锯机2台、梳齿榫开榫机2台、梳齿榫接木机2台、立式双轴木工铣床2台、立式单轴木工铣床3台、卧式多轴木工钻床3台、大跨度钻床2台、拉锯2台、立带串动磨光机2台、立式海绵轮磨光机2台、砂光机3台、宽带砂光机2台、喷枪2支等,以及生产辅助设备一批.主要工艺流程为:木→开料→机加工→组装→封边→喷底油→油漆打磨→喷面油→晾干→装配→成品.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打磨粉尘和喷漆废气,打磨粉尘通过脉冲圆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喷漆废气通过水帘柜+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系统收集处理后引入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 2018年4月25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有机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有机废气排放口(气-0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平均实测浓度为77.5mg/m

3、平均排放速率为4.0kg/h,总VOCs平均实测浓度为81.4 mg/m

3、平均排放速率为4.2kg/h,均超出《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4-2010)表1Ⅱ时段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甲苯与二甲苯合计:20 mg/m3和1.0 kg/h,总VOCs:30 mg/m3和2.9 kg/h). 经查核当事人提供的2017年1-12月及2018年1-10月的化工材料进销存表,显示当事人2017年及2018年1-10月各类油漆(包括特级水性半哑清漆、特级水性透明底漆、晶莹底、高级哑光清、固化剂、稀释剂、油漆、UV底漆)总使用量分别为9.130吨、6.1215吨.另根据对当事人危险废物贮存仓现场检查情况,发现当事人危险废物贮存仓内贮存废油漆桶688个(每个桶显示承装20公斤油漆),2018年1月18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显示转移废漆桶127个,即当事人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产生废油漆桶815个(每个桶显示承装20公斤油漆).根据以上核查结果并结合本局委聘专家的意见,当事人在违法时应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中

十、家具制造业,27家具制造 中的 其他 的报告表项目类型.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监测报告、《南沙区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场核查表》、《项目环保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NSBA168)及附件、《关于广州市睿丰家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形式的说明》、《2017年化工材料收料单》、《2017年化工材料领料单》、《2018年化工材料进销存表》、《广州市睿丰家具有限公司2017年危险废物台账情况一览表》、《广州市睿丰家具有限公司2018年危险废物台账情况一览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17年油漆发票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有机废气排放口(气-01)甲苯与二甲苯合计及总VOCs平均实测浓度、平均排放速率,均超出《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4-2010)表1Ⅱ时段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19年4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9]30号),同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同月17日,本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该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收悉本局(南环听告字[2019]30号)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申辩如下,望本局领导研究后撤销或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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