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4-04-23 |
(三)、
(四)、
(五)项变更的,地方协会可以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发生毁损或者遗失的,可以向地方协会申请补办. 地方协会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中评协,并报请中评协为申请人制发证书. 第十五条 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评协撤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三)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四)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年龄超过70周岁;
(六)自愿申请撤销注册;
(七)被撤销会员资格;
(八)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九)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十)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撤销注册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地方协会应当对本辖区内出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中评协;
(二)中评协对地方协会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撤销注册,并公告;
(三)地方协会按规定收回被撤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印鉴;
(四)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评协提出申诉. 中评协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直接处理或者转地方协会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章?转所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脱离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转入另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行为.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经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已完成退伙或财产份额(出资)转让手续,或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调查的(调查一年未结束的除外).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当到转出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转所申请一式两份,其中须注明本人是否是合伙人或股东;
(二)转出、转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意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见表4)一式三份,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以下简称跨省转所)的提交一式四份;
(三)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担任转出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书或退伙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应当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程序》办理(附3).转入地方协会在转所申请表签署同意意见后,转所手续完成.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自转出地方协会盖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 跨省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未完成转所手续之前由转出地方协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注册资产评估师未转入另外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