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4-04-23 |
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依法注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出手续,并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交地方协会暂时保管.地方协会应当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将其转入地方协会代管节点,代管期限为12个月,代管期间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撤销注册. 由协会代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应当及时办理转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管理部门出具转所所需的有关材料、证明. 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如果不能提供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被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应在转出机构盖章处说明并盖章.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权向地方协会申诉. 地方协会收到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诉后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书面征询原因. 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到地方协会征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地方协会递交书面答复,说明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理由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据. 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地方协会递交书面答复或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本办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