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4-04-27
附件: 牙膏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总局 二六年八月

一、牙膏产品生产许可总则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

1 为了做好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牙膏产品,即为执行GB 8372―2001标准的牙膏.尚未纳入本实施细则的其它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牙膏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牙膏产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牙膏产品审查机构设在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和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码:100833 联系

电话:010-68396613;

010-68396621 传真:010-6839666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cocia.org 联系人:相建强 高元琴 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联系

电话:025-86538058 ;

025-86517944 传真:025-86538058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jszj.net.cn 联系人:汪东华 张晓强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牙膏产品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企业可将所有样品送至任意一个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 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邮编:210029

电话:025-86538058 ;

025-86517944 联系人:汪东华 张晓强 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43号邮编:150010

电话:0451-84654118 传真:0451-84670723 联系人:孙东方 孟玉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牙膏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牙膏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与受理 3.1.1 申请生产牙膏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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