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4-04-27 |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40号令),2005年12月2日起,企业不得新建年生产能力2000吨以下的牙膏项目.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 《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1);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有关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4 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附件2);
3.1.2.5 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1.2.6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7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3.1.2.8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3.1.2.9 产品审查要求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受理 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包括补正后仍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3.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2 试生产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 试制品 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3.3 实地核查 3.3.1 审查机构应当于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3.3.2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熟悉相关的产品生产、检验的专业人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派观察员参加.审查机构应当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3),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3 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查组如实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附件4),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上签字认可.企业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核查内容见牙膏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3.4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3日内向审查机构提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附件5). 3.3.5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附件6),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应当终止企业审查工作.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 3.4.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样封样,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附件7),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寄)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送达的样品后,应当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完成检验工作,并向审查机构和企业出具《检验报告》(附件8). 3.4.3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应当终止企业审查工作. 3.5 审定与发证 3.5.1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复核. 3.5.2 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附件9). 3.5.3 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附件10).审查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牙膏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4审查中心自收到审查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许生产的,应当自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的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5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