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4-05-08 |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 3.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环境保护部.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的电子件应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每年11月15日起,可受理下一年度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二)技术审查 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 固管中心收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受理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公众意见,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进行核实.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以电子材料为准. 公示期满,固管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审批 环境保护部根据固管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四)许可证的颁发 环境保护部委托固管中心原则上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五)监督管理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限制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作为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六)资料保存 进口固体废物申请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四、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
(一)变更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二)遗失 加工利用企业遗失所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境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环境保护部、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许可证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在有效期内需要重新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环境保护部根据加工利用企业的遗失报告、声明作废的报样等材料,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撤销或者注销原证并换发新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 遗失换证 字样.
(三)延期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加工利用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原证. 环境保护部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 延期使用 字样.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延期批准数量计入下年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批准数量.
五、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将上季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附报表(报表样式见附6). 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附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见附6),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报环境保护部.报告样式见附7. 附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附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附3: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附4:关于对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步意见表 附5: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 附6: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 附7:省(区、市) 年 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 附1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加工利用企业(申请单位)章) 进口方式 自营进口 委托代理进口 进口企业 (章) 进口企业海关代码 申请的进口废物名称 进口废物海关商品编号 申请进口数量(吨) 申请 年度许可证 申领许可证分证份数 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报关口岸 申请类型 三年内首次申请 年度首次申请 年度非首次申请 加工利用企业联系人 变更 延期使用 遗失换证 姓名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 进口企业联系人 姓名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受理机关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意见 受理不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1.基本情况 加工利用 企业 法人名称(中文)章) 法人名称(英文) 工商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区、市、旗) 邮编: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