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4-06-26 |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25日13时,平江县吉昌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胡永根和李红亮在赶山东路K0+640段北面边坡违规使用吊篮进行锚杆作业.在工作到16时30分时,吊篮从边坡顶下降至距离地面5米左右,李永亮和胡永根分开站在吊篮两侧进行作业,当时李红亮在调试打孔机,胡永根感觉身体不适,李红亮看见后马上过去扶他,导致吊篮失衡从边坡上坠落至地面排水沟内,两人分别受伤,其中胡永根因头部首先落地,受伤严重.
(二)应急救援情况 在吊篮坠落后,现场作业人员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分别向易雄辉、唐满玉、李勇报告了事故情况.16时45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胡永根、李红亮两人送往市一人民医院东院进行救治.但因伤势严重,胡永根于2017年9月25日23时15分,经救治无效死亡.李红亮因伤势较轻,进行住院治疗. 2017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和平江县吉昌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胡永根家属签订了《补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胡永根家属人民币130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平江县吉昌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按《锚杆施工方案》的规定在搭设脚手架和作业平台后进行锚杆作业,而是违规使用吊篮进行锚杆作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平江县吉昌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任何安全教育培训.
2、没有按照《锚杆施工方案》的要求搭设脚手架和作业平台,而是使用吊篮进行锚杆作业.
3、没有按照《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设置专职安全员,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出现漏洞.
4、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下达了停工指令书后,没有及时制止作业人员擅自进行锚杆施工.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1、对劳务公司违规施工情况,没有采取有效的遏制和监督措施,导致劳务公司的违规施工的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
2、对于劳务公司未按合同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的行为没有及时纠正和要求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岳阳赶山东路一标段 9・25 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胡永根,男,群众,平江县吉昌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作业人员,擅自使用吊篮进行锚杆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1、易雄辉,男,群众,平江县吉昌路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产经理、驻赶山东路一标段负责人,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任何安全教育培训.没有按照《施工方案》的规定,搭设脚手架和作业平台进行锚杆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