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4-08-02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中央和地方各级 小金库 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 小金库 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报告及《 小金库 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要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小金库 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送中央治理 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 小金库 的长效机制.各级 小金库 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小金库 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2月10日前报中央治理 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国 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中央治理 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党中央、国务院.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 小金库 ,要严格按照 依法处理,宽严相济 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 小金库 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 小金库 ,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 小金库 ,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 小金库 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 小金库 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 小金库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 小金库 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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