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4-08-03 |
(三)分类管理原则.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随着工作形式的不同,会产生各种载体的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不同类别和载体档案的管理办法,对同级土地确权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类别和载体档案实体进行规范管理.
(四)集中保管原则.承包地确权档案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形成机关、单位集中统一保管,实现档案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实际工作需要.
(五)同步进行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统一规划、同步进行、协调开展.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完整、系统、准确的反映农村土地确权全过程.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人员职责 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承包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保障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所需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落实. 第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本地实际,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制. 第九条 承包地确权档案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精通业务,忠于职守,严肃纪律,保守秘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履行好如下工作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 主动、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负责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移交等日常服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 接受农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三章 农村土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人员要及时收集确权工作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原件,并将已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原件等,交由相关承包地确权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不得据为己有.确权工作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须将个人手中的确权文件材料悉数移交给承包地确权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销毁或带离原单位. 第十一条 应归档的农村土地确权文件材料须为原件,因特殊原因需留存复制件的,必须由经办人核准,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应归档的农村土地确权纸质文件材料,按照甘肃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甘档发〔2002〕16号)的要求进行整理,其中,确权登记类中涉及到农民个人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承包地宗地图、登记和审核发证等文件材料,以农户为单位, 一户一件 进行整理,每户前加 农户承包经营权登记材料 封面(见附件2);
形成的工作底图、地块分布图等,按照《国标GB/T 10609.3 2009》中图纸的折叠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应归档的特殊载体(非纸质)文件材料按照国家相关档案业务标准进行分类整理,并与纸质材料建立对应关系.声像材料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国标GB/T 11821-2002)、《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国标DA/T 15-95)和《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