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4-09-03 |
(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民主参与班队干部选举和优秀学生推选,自主管理班集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和校规,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圆满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五)参与学校依法依规举行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合格、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十三条 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每学期填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和个性发展.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高中实现统一测试分数制,初中实行等级制. 第十四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及减免伙食费等形式提供一定资助.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学校依据事业单位管理办法与已聘用的在编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的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待遇,购买保险.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和日常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励、处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和临时性的必要工作;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