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4-09-11 |
七、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 按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相关规定执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必须由劳动者本人提出并办理,非本人申请办理的,经办部门不予受理.就业困难人员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现就业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可以同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苏州市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登记注册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其中属于 就业困难人员 并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应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和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36个月).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指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合并计算后的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60个月),以本人首次享受社保补贴时的年龄确定.
九、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一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毕业后一年内 的起始日期以毕业证书记载日期为准.
十、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享受上述相关社保补贴. 十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办理审核手续时录入社会保险补贴经办信息系统,经比对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提供的参保数据信息无误后确认享受资格.单位或个人须在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办理齐备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 十
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 先缴后补 的原则按月拨付.每月初,人社部门通过社会保险补贴经办信息系统,根据申请社保补贴人员情况及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实际到帐情况,生成上月各类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结算表和明细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规定及时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拨付. 十
三、单位或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从核定符合享受补贴条件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至单位按规定办理退工停缴社会保险费之月或规定期限到达之月止.单位或个人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十
四、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范、管控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拨付和发放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风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保证职责范围内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安全完整、应补尽补. 十
五、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弄虚作假、渎职、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
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和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今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