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4-12-14 |
累计扣14分,其中计分考核扣14分. 综上所述,罪犯埃梅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
八、第七十九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埃梅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河源监狱 2018年7月9日 广东省河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河监刑执字第952号 罪犯邓俊裕,男,1996年3月9日出生,广东省博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佛中法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俊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连带赔偿人民币144314.5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2015)河中法刑执字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依(2016)粤16刑更16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6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警察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生活卫生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其他方面:原判罚金8000元,已履行罚金2300元,原判赔偿144314.5元,余额838元,月平均购物314元,有贫困证明,未成年,暴力性犯罪. 由于罪犯邓俊裕的努力,该犯在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400分. 综上所述,罪犯邓俊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俊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河源监狱 2018年7月9日 广东省河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河监刑执字第953号 罪犯陈松烈,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汕龙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松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依(2015)河中法刑执字10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依(2016)粤16刑更19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6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警察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生活卫生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其他方面:原判罚金20000元,已履行罚金1000元,余额963元,月平均购物231元,有贫困证明. 由于罪犯陈松烈的努力,该犯在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370分. 综上所述,罪犯陈松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