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5-01-26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31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吡啶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12年8月2日,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吡啶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以及申请书的内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9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吡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 2012年9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印度和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Jubilant Life Sciences Limited)及其关联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称印度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申请书中列明的日本公司没有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此外,也无其他印度公司或日本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1)应诉公司. 2012年10月10日,调查机关向印度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放了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要求提交完整、准确和真实的答卷.2012年11月6日,印度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延期申请的理由不充分,决定拒绝应诉公司的延期申请,并要求应诉公司如期递交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印度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答卷. 2013年1月8日,调查机关就答卷中的有关问题向应诉公司发送补充问卷,应诉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答卷. 调查机关将印度吉友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提交答卷的公开版本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和评论. (2)申请书中列明的公司及其他公司. 2012年10月10日,调查机关向申请书中列明的、但未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的三家日本公司发放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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