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5-05-15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796号 原告:詹熔炉,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饶洋镇凤岗秧地岗14号,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805260910.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婷,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泊卡华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村南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利辉. 被告:曾丽萍,女,194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得胜岗32号4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4811040629.系利辉之母亲. 被告:利浩天,男,200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得胜岗32号4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200101104714.系利辉之子. 被告:利冬梅,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5号之七4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69121806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耀强,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学军,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5号之七4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71060801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辉,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世昌,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沥大沥村南门队87号,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801125638.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林,广东核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铜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龙洞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明,党总支书记、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硕彬,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雯,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詹熔炉诉被告东莞市泊卡华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卡华公司)、曾丽萍、利浩天、利冬梅、吕学军、利世昌、广州铜材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龙伟文、陈桂婷、被告利冬梅的委托代理人唐耀强、被告吕学军的委托代理人吴庭辉、被告利世昌委托代理人刘中林、被告广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硕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熔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泊卡华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垫款本金人民币21069695.5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4800000元从2013年5月21日起,本金5920000元从2013年5月24日起,本金2560000元从2013年6月3日起,本金6400000元从2013年6月7日起,本金1389695.5元从2013年6月14日起,均按年利率11.7%计算,计至相应的本金清偿之日,暂计至2013年7月4日合计为人民币238509.02元);

2、被告泊卡华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

3、原告对被告泊卡华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村的70亩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物,原告有权就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优先受偿;

4、原告对被告泊卡华公司从2012年5月16日起至结清其在原告的所有债务之日止对下游企业(被告广铜公司、广州广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的所有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原告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5、被告曾丽萍、利浩天、利冬梅、吕学军、利世昌对被告泊卡华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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