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5-05-16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刑执字第1500号 罪犯罗小红,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安 顺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XX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惠城 法刑二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小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 执行至2025年12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XX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蛟、李文忠,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广州监狱指派干警谢宇明、卫锡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小红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XX监狱认为,罪犯罗小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小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

2013年4月、10月、2014年4月、12月获得表扬;

2014年6月获得改造 积极分子.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提交的困难证明不符合有关规定.以 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小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 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因犯抢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故对该犯的减刑应 从严掌握.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 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 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小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 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一扬 审判员兰永军 人民陪审员 曹广明 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刑执字第1501号 罪犯洪英鑫,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 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XX监狱服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揭普法刑初 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英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 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 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XX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蛟、李文忠,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XX监狱指派干警谢宇明、卫锡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洪英鑫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XX监狱认为,罪犯洪英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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