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5-06-25 |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登记表》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与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2018年7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越环罚告〔2018〕55号).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8年6月24日收到办理备案的通知,已马上办好手续,厨房炉具设备均经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没有造成实际影响,希望不再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是法定减免理由,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 越秀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