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5-07-03 |
局长:杨元元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通用航空活动的正常秩序,加强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汇总全国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和管理工作.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项目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自用公务飞行、搜索救援飞行、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航空运动训练飞行、个人飞行与娱乐飞行活动. 上述未包含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项目,由民航总局确定. 已经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通用航空单位,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或以代管航空器方式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不再另行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手续.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取酬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严禁利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管理 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所从事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
有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有可使用的机场、空域和地面保障的设施设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使用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航空人员也无执照要求. 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登记,报民航总局备案. 单位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单位设立的证明文件;
单位章程和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负责人和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人员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目的、宗旨和其活动与本单位业务的关系;
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经费来源和支付方式,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责任险证明复印件;
拥有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