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5-08-10 |
地下水,自2014年12月1日起0.17元/立方米,自2015年12月1日起0.19元/立方米.
(三)火电:1.循环式,地表水,自2014年12月1日起0.10元/立方米,自2015年12月1日起0.11元/立方米;
地下水,自2014年12月1日起0.21元/立方米,自2015年12月1日起0.23元/立方米.2.贯流式,地表水,自2014年12月1日起0.01元/立方米,自2015年12月1日起0.01元/立方米;
(四)特种行业:地表水,自2014年12月1日起0.15元/立方米,自2015年12月1日起0.20元/立方米;
地下水,自2014年12月1日起0.25元/立方米,自2015年12月1日起0.30元/立方米.
(五)水源热泵:地表水,自2014年12月1日起0.05元/立方米,自2015年12月1日起0.05元/立方米;
地下水,自2014年12月1日起0.10元/立方米,自2015年12月1日起0.10元/立方米.
(六)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及施工降水:地下水,自2014年12月1日起0.20元/立方米(本企业回用0.10元/立方米),自2015年12月1日起0.20元/立方米(本企业回用0.10元/立方米).
(七)其他:地表水,自2014年12月1日起0.10元/立方米,自2015年12月1日起0.12元/立方米;
地下水,自2014年12月1日起0.20元/立方米,自2015年12月1日起0.22元/立方米.
(八):水力发电取水: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各水力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0.005元/千瓦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2、《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3、《四川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特种行业(包括洗浴、高尔夫、滑雪场、洗车场等),其他取用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等.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 标准为:1.0元/立方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2、《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财综〔2006〕16号):"第五条:在四川省河道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防讯抗洪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