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5-08-10 |
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回复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1〕1029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宜宾、泸州境内的长江干流段以外)的河道从事采砂、石、取土(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防汛抗洪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砂石开采量每立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对重灾区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免收河道采砂管理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3〕37号) 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重灾区(除汉源、石棉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