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5-09-24 |
第三章 商品管理 第十六条 网上商城销售的商品应当是符合标准、配置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信息完整、服务完善的产品,并接受社会各界对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的全面监督. 第十七条 网上商城销售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二)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
(三)电商提供的商品应当是电商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在售的自营产品;
(四)应当对应网上商城品目分类上架,不得上架非目录商品,也不得将商品混目录上架;
(五)上架商品的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各类专供、特配商品;
(六)上架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也不得高出省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的市场参考价,其中,电商提供的商品不得高于其自有平台同期销售价格;
(七)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外支付;
(八)电商销售的商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自采购人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免费退换货服务. 第十八条 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负责商品上架和日常信息更新维护,确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其中,电商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将自有电子商务平台的自营产品推送到网上商城,推送的商品信息应当与自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商品信息一致.厂商提供的商品应当是本企业生产制造的在售商品.代理商应当在厂商许可范围内提供商品.定点供应商应当按需提供本企业代理集成、自行制造建设的产品、服务或工程,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商城交易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维护,采购订单受理、确认及报价,商品及服务咨询、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 第二十条 上架商品的市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商品价格下降或型号停产、缺货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或下架;
新增商品、价格上涨,以及商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信息变更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省采购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一条 省采购中心应当加强网上商城管理,建立网上商城商品动态管理机制,督促供应商按照入驻协议承诺要求做好商品上架、更新维护、网上报价、配送安装、履约验收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采购模式 第二十二条 网上商城平台提供网上超市、定点采购、批量集采等采购模式,其适用品目限额标准等,随集中采购目录同步下发. 第二十三条 省采购中心应当编制网上商城目录,报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网上超市适用于采购市场价格透明、规格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品目.网上超市分直购和竞价两种交易形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超市直购条件的品目,采购人可在网上超市中直接选择商品及供应商,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 第二十六条 符合超市竞价条件的品目,采购人根据具体采购需求,通过选取标准化参数配置或推荐品牌等形式,生成竞价单,发布网上竞价公告.根据品目特点,超市竞价分单品牌竞价和多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一般不少于3个品牌.各品牌代理商于1个工作日内参与报价,报价结束,系统自动按照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定点采购适用于技术复杂、规格标准难以统一的商品采购.定点采购分直购和竞价两种交易形式. 第二十八条 符合定点直购条件的品目,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提出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或工程量清单,生成订单,在定点范围内直接选择一家供应商,进行协商议价,供应商接受并确认订单后配送供货或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定点竞价条件的品目,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提出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或工程量清单,发布竞价公告.采购人可以通过采购人推荐、系统抽取、采购人推荐与系统抽取相结合等三种方式确定竞价范围.竞价供应商全部由采购人推荐的,推荐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6家.竞价供应商全部由系统抽取产生的,采购人应当确定随机抽取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6家.采购人推荐与系统抽取相结合确定竞价供应商的,采购人可选择1至3家定点供应商,系统再随机抽取3至5家定点供应商,补足6家,共同参与竞价. 定点供应商于2个工作日内参与报价,报价结束,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自动排序,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 采购人认为网上超市或定点采购竞价排名靠前供应商不满足采购实质性要求,应当说明理由,经公示3天无异议的,可按顺序选择排名靠后的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批量集采适用于采购需求易于归集,且规格标准明确统一的商品.采购人在批量集采入驻范围内,按需向批量集采入驻厂商认可的代理商直接下订单采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