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5-09-2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防御热带气旋期间(以下简称 防风期间 )渔船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科学、全面、有效应对和处置台风灾害,切实做好我市防风期间渔业安全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渔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珠海市防风工作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风期间本市籍渔船和在我市入会港澳流动渔船的一切安全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在本市水域生产作业的外地渔船的防风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防风期间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级分部门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防风期间渔排、海边养殖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珠海市防风工作预案》和《珠海市防汛防风期间临人员转移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防风期间渔船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主要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各渔业镇(街)、各渔业村(居)、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渔政部门、市港澳流动渔民管理机构、公安边防部门等.各责任单位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能分工,积极主动做好防风期间渔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三防指挥部主要职责: 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号,适时启动应急响应.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辖区内防风期间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功能区)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防风期间辖区内渔船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按照 属地管理 的原则,明确区、镇(街)、村(居)各级渔船防风责任,落实责任人,建立健全辖区各级渔船防风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辖区防风期间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对防风期间辖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本辖区渔船信息管理台账,掌握渔船基本信息,船东、船长、船员及其直系亲属名单、联系电话等,并及时进行更新,确保能够联系到位.
(三)每年3月20日前,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渔船的名单,在镇政府(街道办)、村(居)进行公示,上报所在区(功能区)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更换应及时上报.
(四)负责辖区渔业船员的防风安全宣传教育.
(五)防风期间,负责通知、组织所辖渔船回港避风,渔业船员上岸避险,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六)协助做好所辖渔船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渔船防风工作相关规定,落实上级渔船防风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掌握本辖区内渔船、渔民数量,作业范围;
督促渔船防风预案的落实,检查、指导、协调辖区各镇(街)、村(居)做好渔船防风工作.
(三)各区(功能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四)各区(功能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船员的防风安全教育和知识培训.
(五)每年3月底前,各区(功能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整理辖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及其负责渔船名单,上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市渔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