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9-08-01
关于对浙江新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用户用能设备改造补助的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区政府《关于对浙江新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用户用能设备改造补助的政策意见》(绍柯政办发〔2015〕103号)文件精神,顺利推进用热替换一次性补助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细则

1、补助对象:新风热电供热区域内,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为能源的锅炉(产热)设备进行替换用热的原热用户.

2.补助范围:替换原新风热电集中供热的锅炉(产热)设备,超过这一范围的不列入.个别锅炉(产热)设备已提前购入的,如属替换原集中供热的,列入这次补助范围.

3、锅炉(产热)设备:锅炉设备指锅炉主机、锅炉辅机和一次阀门仪表;

产热设备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产热设备主机.

4、时间要求:列入补助的对象于2015年10月底前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替换用热改造,并取得具备投入运行条件证明的按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助;

10月底后、11月1日至11月30日底之间前完成替换用热改造并取得证明的,按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超过11月底11月30日之后完成的不予补助.

5、完成时间:以具备投入运行条件证明载明的时间为准.天然气替换改造的由燃气公司出具证明,电替换改造的由电力部门出具证明,其余方式替换改造的由属地街道出具证明.

二、申报程序

1、补助对象在改造完毕并取得具备投入运行条件证明后,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申报资料.

2、各街道办事处对补助对象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辖区内补助对象资料汇总后报区经信局.

3、区经信局对各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公开委托中介事务所进行锅炉(产热)设备投资专项审计,审定项目补助额度,报区政府审定,并由区财政予以拨付资金.

三、申报资料 (1)浙江新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用户用能设备改造补助申请表(附件);

(2)新风热电出具的2014年度用热证明;

(3)锅炉(产热)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盖章);

(4)购买锅炉(产热)设备的发票复印件(盖章);

(5)具备投入运行条件证明;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章).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区政府《关于对浙江新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用户用能设备改造补助的政策意见》(绍柯政办发〔2015〕103号)文件执行. 附件:浙江新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用户用能设备改造补助申请表. 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015年9月25日 抄送: 区委办、区政府办. 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 浙江新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用户用能设备 改造补助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替换方式及替换设备详细情况 街道 初审 意见 (盖章) 年月日区经 信局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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