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6-03-14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 东环审〔2016〕121号 关于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000Nm3/h干气综合利用制氢气及二氧化碳 回收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000Nm3/h干气综合利用制氢气及二氧化碳回收装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现场检查及建设项目联席会研究(2016年第10次专题会议),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史口镇生态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郝纯路以西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厂区.为技改项目,与东营市海科气分有限责任公司80kt/a气体分馏及20kt/a甲基叔丁基醚生产装置项目在公司原15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拆除土地上建设,拆除了3万吨/年气分和5000吨/年甲基叔丁基醚项目.项目以水蒸气和公司自产焦化干气为原料,包括转化单元、变压吸附提氢单元、加压吸附(VPSA)脱碳单元、二氧化碳液化单元四个单元,生产氢气和液态二氧化碳.项目总投资52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0.95%.2014年3月,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以东环审〔2014〕59号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2016年1月18-19日,东营市环境监测站进行了现场监测.2016年6月8日,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二、制氢单元预热炉废气、转化炉燃用自产脱硫干气,含硫率为6ppm,烟筒高度分别为15米、25米;

二氧化碳液化单元二氧化碳提纯塔顶放空气排气筒高度15米;

选用了密封性良好的设备、管线、阀门、计量设备,二氧化碳采用压力罐储存;

制氢单元分液罐废水、制氢单元压缩机一级冷却废水、制氢单元中变气分水罐废水、二氧化碳液化单元压缩机一级冷却废水、干燥剂再生系统分离器废水、生活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送自备污水处理站,经"两级除油+两级气浮+两级生化"预处理后送中水回用装置,采用"超滤+反渗透"处理回用,剩余部分达到《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及鲁质监标发〔2011〕35号表3时段一级标准后排入五干排;

二氧化碳液化单元除油塔产生废油回炼;

二氧化碳液化单元干燥塔产生废干燥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系统产生废油泥属于危险废物,与东营金通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置协议,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

采取了隔声降噪措施;

应急预案已经备案,配备了必要的应急设备,并进行了演练,化学危险品等按规定妥善管理,新建了10000m3事故水池,建立了三级防控体系,罐区设有围堰,厂区雨水总排口设有截止阀;

装置区、罐区1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

设立了环保管理机构,特征污染物委托青岛京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

三、东营市环境监测站编制的《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000Nm3/h干气综合利用制氢气及二氧化碳回收装置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明,验收监测期间:

(一)制氢单元预热炉废气和转化炉外排烟气中颗粒物、SO

2、NOx均满足《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燃气标准要求.

(二)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CO满足《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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