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6-03-15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管理,依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符合性检查及监督. 第三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场地和教学设施、培训平台、教学计划和教材,以及开展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培训的经历.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符合性检查及监督.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 第五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可对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培训项目应当至少包含《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大纲》所列内容. 第六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能够同时培训的学员人数应不少于25人. 第七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二)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要求的场地和教学设施;

(四)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平台(含实际操作设备);

(五)符合岗位培训大纲要求的教学计划及教材.

(六)具有5 年(含)以上开展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培训的经历. 第八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详细配置应满足附件一要求. 第九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管理手册,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培训的组织 第十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相关规定,结合用户培训需求、本单位培训资源情况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培训项目、培训规模、招收学员条件、培训教员、教学时长等.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岗位培训大纲要求对受训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并为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质量管理程序,并保证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要求,包括培训过程跟踪、培训效果调查、培训效果评估、改进措施、有关建议等并反馈地区管理局.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培训记录和档案,包含培训项目,教学计划,培训时间,教员名单,受训人名单,受训人的考试、考核、评价等记录以及颁证情况.

第四章 培训机构的符合性检查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首次培训的1个月以内,将符合培训要求的相关材料及说明提交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将定期公布符合备案要求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目录. 第十七条 申请备案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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