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6-03-15 |
(一)本办法附件二《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备案表》;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培训管理手册;
(三)与申请培训类别相符且满足《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大纲》要求的教学计划和教材;
(四)与申请培训类别相符的培训场地、培训平台清单;
(五)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图,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受聘教员清单.
(六)近5年培训业绩证明材料,材料应能体现培训组织实施情况及效果;
(七)民航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及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备案,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九条 管理局在进行备案审核时可组建专家组对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实际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专家组一般由监察员、院校资深教员、航空电信检查员以及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技术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区域内已备案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实施符合性检查与监督,监督检查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培训过程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专家评议、向培训对象征求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地区管理局对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依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培训机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停止培训工作,撤销其备案并向民航局进行报告,民航局将在政府网站上对不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完成整改后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重新向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管理局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培训机构重新予以备案,通过审核后的培训机构方可继续从事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不再从事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机构应当及时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撤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其与经批准的培训范围有关的设施、设备、机构及人员持续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二十五条 民航局鼓励和提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多边机构相关专业培训活动,开展系统级技术支持等高层次专业培训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一: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配置要求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配置,本附件第1条 一般要求 为培训机构应当满足的基本设施设备要求.针对培训平台、教材、教员等配置要求,在第
2、
3、4条中进行描述.第5条为培训机构的选择性条款. 一般要求 1.1 教室环境的要求 教室温度要能满足学员舒适地学习;
教室照明应使正常视力范围的学员能看清教材和教员板书内容;
教室噪音应不影响学员的学习;
培训场所应整洁、通风;
教室应具备充足的空间,保证学员的学习空间不少于每人2平方米;
教室应配备合适的课桌和座椅;
教室应配备必要的教学媒体(如电脑、白板、投影、扩音、录音、摄像设备等),显示设备成像清晰,声音设备音量清晰适中. 1.2 办公室 为教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 1.3档案室 档案室应当保持良好可用状态,使用计算机系统保存的档案应当建立有效的备份系统及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更改. 档案室空间应足够,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限保存培训记录. 2. 实操场地及培训平台设施设备要求 2.1 实操场地要求 实操场地应当与理论教室隔离. 实操场地的面积取决于为每位培训学员提供的工作区面积,应满足每个学员的工作区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