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6-07-22 |
(三)不得将价格监测信息用于价格监测工作以外的活动;
(四)不得影响监测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一)未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采报价人员的;
(二)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
(三)未建立价格监测台账的;
(四)未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瞒报、虚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信息的;
(二)泄露属于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的;
(三)将价格监测信息用于价格监测工作以外活动的;
(四)影响监测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开展价格监测.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