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6-08-20

(二)生态公益林;

(三)重要湿地;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风景名胜区;

(六)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实施生态补偿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市(区)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下列组织和个人作为补偿对象,可以获得生态补偿: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派出机构(以下简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村(居)民委员会;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 其他组织 ).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补偿标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的,补偿标准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价值、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农村常住人口数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态服务功能等因素. 生态补偿标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县级市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承担. 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市区的,生态补偿资金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由市、区人民政府分担;

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或者提高补偿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国家和省对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件具备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生态补偿资金统筹制度. 第十二条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分类、逐年申报制度. 水稻田、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补偿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 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 其他组织符合生态补偿资金申报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 申报生态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报表、生态保护责任承诺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县级市的,由县级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 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市区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或者提高补偿标准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扩大范围或者提高标准部分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核. 生态补偿范围内,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风景名胜区有重叠的,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补偿,适用最高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审核结果通过政务网站、补偿范围涉及的镇村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组织或者个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复核,并自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 财政部门确定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后,应当通过政务网站、补偿范围涉及的镇村公示栏公布. 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确定的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区财政部门转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市(区)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拨付给村(居)民委员会的生态补偿资金在到帐后十五日内转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 其他组织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十六条 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 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因生态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生态补偿对象的其他财政投入.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全体村(居)民公示后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村(居)民公示,并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信息公开、绩效评估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监督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态补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农林、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生态补偿范围的生态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涉及生态补偿的情况书面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生态补偿对象未按照承诺书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市、县级市(区)农林、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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