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6-08-20

(二)实施生态补偿的生态公益林指经县级以上农林部门认定的县级以上的生态公益林.

(三)实施生态补偿的重要湿地指已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农林部门认定的太湖、阳澄湖重要湿地.

(四)实施生态补偿的水源地指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市水源地主管部门认定的水源地.

(五)实施生态补偿的风景名胜区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由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景名胜区内的核心景区.

(六)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补偿标准) 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林、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等部门联合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对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提高补偿标准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资金承担) 生态补偿资金按以下方式承担:

(一)县级市范围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级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市区范围内的水稻田、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太湖、阳澄湖重要湿地、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按市级标准执行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各区自行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及自行确定新增生态补偿范围的补偿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三)国家、省对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申报程序) 水稻田、重要湿地、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申报. 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 其他组织符合生态补偿资金申报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 初次申报生态补偿资金时,补偿对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生态补偿资金申报表;

(二)苏州市生态保护承诺书. 第九条(初次申报审核)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村(居)民委员会初次申报的水稻田、重要湿地、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县级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林、水源地主管、风景名胜区主管、国土等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和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农林、水源地主管、风景名胜区主管、国土等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区人民政府扩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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