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6-08-22

项目用地面积50亩至100亩的,需交纳2000万元;

项目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需交纳3000万元.保证金交县财政专户存储,按回迁安置进度分期返还. 改造项目保证金交纳、监管、退还等具体程序由开发企业与县城区街道办事处签订书面协议确定.保证金的返还由城区街道办事处按照工程进展情况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审批.具体返还进度为:回迁楼主体达到正负零,返还保证金的30%;

回迁安置房主体全部封顶后,返还保证金的40%;

回迁安置完毕后,返还剩余保证金. 旧城改造拆迁采用 预拆迁办法 ,即:设定改造项目中全部被安置户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达到98%以上作为已签订协议的生效日,并由被安置户或代表监督.达到比例的,协议生效并由城区街道办事处发放过渡费用,实施征迁;

未达到比例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废止,并由城区街道办事处张贴公告予以说明. 符合以下条件可启动拆迁:

(一)按程序确定投资企业后;

(二)签订信誉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缴纳保证金后;

(三)拆迁安置人与被拆迁安置户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 拆迁安置人为城区街道办事处.投资企业应与拆迁安置人签订如下协议:

(一)拆迁安置人与投资企业签订信誉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向县财政交纳保证金.

(二)拆迁安置人与投资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总体协议,内容包括回迁面积、公建面积、回迁时限、过渡安置费用等,监督人为旧改办.

(三)拆迁安置人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监督人为旧改办.

(四)拆迁安置人与投资企业签订承建移交改造项目回迁房屋总体协议(回迁安置房屋交付及安置日期,小区配套交付要求,公建配套财产的移交内容,配套财产的购买价格等),监督人为旧改办. 第十九条 土地收回收储. 县国土局负责办理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储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改造区域土地纳入县政府土地储备库.原则上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可根据征收补偿进度、收储条件是否成熟等采取分期收储、分期出让方式. 对分期收储、出让的地块,规划部门应当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时,对于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居住用地是否配建商业等指标予以单独说明. 第二十条 土地出让. 县国土局负责组织旧城改造项目用地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土地公开出让时,旧城改造规划设计条件、改造方案及城区街道办事处改造有关要求一并纳入土地公开出让文件. 报名企业应当提交由城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双方接洽、洽谈,保障长远发展的相关材料. 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方式取得改造项目用地后,持旧城改造方案批复和相关材料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回迁安置房建设. 回迁安置房应由开发企业先行建设,并由城区街道办事处督促开发企业按协议或方案规定的期限完成.

第六章 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 第二十二条 旧城改造中,由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与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为旧城改造项目辖区内的居民,征收补偿对象是用地范围内房屋及地上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城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县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面积、用途、抵押、查封、限制等权利信息,并应当向县房产管理机构下达征收冻结房屋通知,明确冻结期限,征收范围内的具体房屋门牌号、房产证号等.冻结期间暂停为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征收范围内已办理房产证,但因转让、析产、赠与、继承等事由房屋权利已发生变化的,城区街道办事处应通知和督促被征收人到县房产管理机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确定产权后实施拆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拆除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房产证、土地证,并在依法征收房屋后,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由国土部门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三条 旧城改造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提供改造区域范围内的回迁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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