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6-10-01 |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标准. 公安派出所及实行警务体制改革后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能的公安分局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方针,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注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证据的收集,依照本标准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同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要素,可将法定处罚标准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阶次.具体适用参照《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见附件1)、《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见附件2).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或谎报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上调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超过法定最高数额.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