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6-10-01 |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 除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外,一般程序消防行政处罚的裁量由办案人员提出,经法律审核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实施.未经法律审核,不得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依据本标准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拟对消防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并在集体议案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消防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裁量、网上审批、网上监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或者负责内部执法监督的部门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活动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徇私舞弊、显失公正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立案侦查;
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八条 各地执行本裁量标准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据,纳入年度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评. 第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7月25日印发的《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 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附件1: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参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第58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情节较轻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主动停止施工,积极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节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停止施工或者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申报审核、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拒不停止施工、拒不申报消防审核、拒不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施工,并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已造成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