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6-10-1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机会,充分调动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 学生可进行跨校修读课程,实行学分互认.对计划内和计划外的学分,都需报学生所在学校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课程包括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各高校开设的讲座、选修课程、必修课程,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以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等. 第四条 课程互选是指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任何一所高校都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开设课程供其他院校学生修读,任何一所高校的学生都可以根据本校的有关规定修读其他高校开设的课程. 第五条 学分互认是指学生除了学习本校课程外,还可以学习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其它高校的相关课程,所修得学分可以转换为本校学分.同时,本校学分也应为其它高校所承认.
第二章 课程准备 第六条 建立互选课程准入制度,不断提高课程质量.各高校所开课程应是优质课程、特色课程或能满足其他高校学生需要的课程,鼓励优先将本校国家级、省级、校级精品课程列入开课范围. 第七条 各高校要精心组织本校教师踊跃申报开课,并对开课资质进行认真审查,通过后将该课程的有关信息(包括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和任课教师简介等)向学生公布,方便选课. 第八条 各高校于开学三周前完成本学期开课汇总工作,形成课表,内容应包括每门开设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的姓名、职称,班级计划人数,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
第三章 互选程序 第九条 各高校完成课表汇总后,应于开学两周前提交给教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课程互选网上向各高校发布,由各高校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本校学生. 第十条 学生查询到自己所需的课程后,可凭学生证,由个人或集体到开课高校报名,无须经学校证明.报名确认后,领取听课证,凭证听课.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一条 学生选课后,达到班级最低计划人数即可开课,具体的班级计划人数由各院校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遵守开课高校制定的相关课堂教学纪律,按时听课、完成作业,并经考核及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对理论性课程一般要求采用考试形式.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可向开课高校申请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如需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由开课高校寄送成绩单给学生所在高校教务处.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教学纪律,特别是因故需要停、调课的,原则上应提前三天将有关信息公布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课程互选网上.
第五章 组织机制 第十七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学资源共享协作委员会领导实施.各高校教务处指定主管该项工作的处领导一人、联系工作人员一人,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络机制,及时协商解决课程互选过程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各高校应于校园网主页设置课程互选专栏,发布各高校课程信息、管理规定和最新通知,逐步实现学生网上选课. 第十九条 所开课程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课程网站建设,鼓励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课件、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上网开放,方便学生学习.提倡有条件的高校将本校数字化课程网络平台或精品课程网站面向其他高校学生开放,进一步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各高校自行制订本校学生修读其他高校课程的具体办法,对学生选课所得学分如何认定和计算,由各高校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