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6-10-13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期限为半年.

(二)发生较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暂停期限为2年.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3起及以上事故的,限制在我省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省厅在作出暂停或限制承揽工程项目的处理前,书面告知拟处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暂停期限届满,自动解除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应严格按照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情节严重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需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附整改报告和证明其重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复查合格的,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按本办法第六条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事故性质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销案处理. 第十八条 省厅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进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厅接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事故报告或第五条规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查处督办通知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应在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查处督办通知书》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完成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向省厅作出书面说明. 1.发生一般事故或因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办理期限为45日.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办理期限为60日.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完成督办事项后,应向省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文书等有关材料.省厅审核合格的,予以解除督办.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工作纳入省厅对各设区市(含平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工作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省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建〔2013〕11号)同时废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建法〔2014〕7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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