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6-12-07 |
?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南宁市兴宁区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兴宁区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投促委办发〔2017〕3号),结合兴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指从广西区外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相关认定和到位资金统计方法参照《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和《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办法》执行.引入资金为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时,按该币入账当日的兑换率折算成人民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三条??激励对象.对兴宁区招商引资工作、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扶持 ? 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条件.
(一)产业、规模要求 1.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现代商贸、物流项目. 2.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符合兴宁区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 3.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大健康. 4.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现代金融、服务贸易、电子商务、会展商务、文化创意、研发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以及生态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 5.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6.在兴宁区辖区范围内设立,且经南宁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7.经兴宁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重特大项目. 8.经兴宁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其他对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有带动作用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项目为广西以外的投资者独资或控股的单个项目,并在兴宁区辖区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作为项目公司,建立财税、统计关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带动兴宁区重点产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上述项目公司须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本城区,不改变在本城区纳税义务.
(三)项目当年到位资金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并按时向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系统、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系统报送数据.
(四)项目没有超出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以及有关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 第五条??对项目和投资方的奖励扶持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按项目投资方实际投入资金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0.5%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项目获得备案或核准文件之日起,投资期超过一年的,投资额可累计最长3年(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