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7-01-25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文件 云财金〔2017〕15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金融办,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财政局、金融办,各相关省属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州市财政局、金融办,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财政局、金融办,请将本文转发本级相关企业执行. 附件: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附件: 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与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云南省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云南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突出重点、引导扶持、结果导向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 省财政厅 )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金融办 )共同管理. 职责分工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金融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省金融办负责审查申报项目程序合规性和项目资料完整性,并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和推荐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合规性,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工作.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共同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省属各企业、各州市及省直管县金融办、财政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审核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合规;

实地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

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 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在申报项目时出具承诺函. 第十条 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扶持范围

(一)成功上市、在 新三板 挂牌和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二)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以及资产支持票据、境外人民币债券等各类债券的企业.

(三)在省内实投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埠企业来云南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四)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扶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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