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7-01-28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青铜峡铝厂)、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以及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人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将其从事钽、铌及铍合金等生产的八个分厂和三个研究室,一个分析检测中心的经营性资产和宁夏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100%股权投入本公司.2006年3月8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自2006年3月16日起,公司发起人股份性质由发起人法人股变更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440,832,644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定后报董事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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