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7-02-09 |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事实依据 1.
你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18年3月16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至检查结束止,你公司未配合税务检查,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2.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发票情况: 经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你公司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未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明细信息-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反映,你公司 2017年1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的进项税额728074.77元,均填列在 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栏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青秀区税务局协查回复函证实:你公司没有农产品收购资质且未领购过农产品收购发票.你公司在无农产品购进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虚假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728074.77元,实际抵扣税额728074.77元,造成少缴2017年12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728074.77元. (2)发票开具情况: 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你公司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发票代码:4500164130,发票号码为:00806045-00806054(10份)、01289718-01289727(10份)07932728-07932737(10份);
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发票代码:4500171320,发票号码为:29175960-29175984(25份)、34611735-34611759(25份). ①你公司在2017年12月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4500164130,发票号码:01289718-01289727(10份)、00806045-00806054(10份).开票金额2283015.23元,税额388112.57元,价税合计2671127.80元.受票单位为上海渭陈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名称:煤. 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代码:4500172320,发票号码:29175960-29175984.开票金额1999777.80元,税额339962.20元,价税合计2339740.00元.受票单位为广西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水泥、河沙、铁铲、铁钉、红砖、彩条布、压路机首付款、地板砖等.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开具的该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税额与申报销售收入的金额、销项税额一致. 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64130,发票号码:07932728-07932737(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500172320,发票号码:34611735-34611759(25份)已被其主管税务机关标记为失控发票. 经查未发现你公司有与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列货物的购进记录. 3.经查询你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仙湖支行的帐号45050159715500000188, 发现你公司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你公司银行流水记录未发现有进货资金往来记录. (2) 你公司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公司通过虚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虚假纳税申报、虚抵进项税额,无开具发票所列货物的购进记录和收取受票方销货款的资金记录,为他人开具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