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7-02-09 |
(一)项的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 你公司通过虚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虚假纳税申报、虚抵进项税额,无开具发票所列货物的购进记录和收取受票方销货款的资金记录,为他人开具上述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属虚开发票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
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