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7-02-17 |
一、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三)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与资金的使用单位相一致,具有从事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和统计资料;
(五)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所申报的项目符合资金使用方向;
以个人名义和现 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已获得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的基础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投入情况、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贸易(货物)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相关资质证书(均为复印件)等;
(四)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对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附件3);
(五)根据项目类型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材料.
三、支持重点、标准及应提交的其他申报材料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1、支持重点和标准 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有效降低收汇风险,提高出口企业风险管控能力,对企业投保一般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短期(1年内)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不高于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支持.该支持标准适应于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实际出运后发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通知》(豫商规财〔2015〕49号)和《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补充通知》(豫商财〔2015〕28号),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可以选择投保不高于1‰费率(免缴保费)或其他费率的出口信用保险,享受全额补贴,免缴的保费由保险机构统一向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申请. 项目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
2、出口企业申报资金项目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明细表(附件4);
(2)出口信用保险单、保险费通知书及附件复印件;
(7)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8)投保企业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